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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话,到底该不该相信?”了解言词证据的可信度
发布时间:2020-04-23   点击次数:1000

言辞证据、物证与人证

 

言词(言辞)证据,用来与“实物证据”(物证)相对应,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

 

从方法论角度看,物证与人证的不同在于识别方法或手段的不同。

 

物证是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传统自然科学方法可以直接测量、确认的“实物”证据。

 

而人证,则是通过推理、分析、归纳、演绎等非传统自然科学方法才可以认知、判断的“非实物”证据,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言词”,故被称为“言词”证据;言词似乎又为人类所独有,故可称其为“人证”。

 

言词证据有哪些特点?

 

1.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等对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过程和结果,甚至包括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这是言词证据的一个突出的优点。

 

2. 证据源不易灭失

言词证据是人的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当人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事实后,感知到的内容便被输入大脑的神经记忆中枢储存起来。由人的记忆生理规律所决定,记忆的内容往往能够保存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感知时刺激越强烈,印象越深刻,记忆的时间也就越长。在有些案件中,调查人员在案发之后很久才能找到证人,但证人仍能较为清晰地讲述案件情况。

 

 

3. 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

从主观方面来看,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能是陈述人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可能促使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道德品质或心理倾向而作出失真的陈述,或者因为受到威胁、利诱而不如实陈述。从客观方面来看,言词证据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使言词证据聚在反映案件事实时出现偏差。

 

4. 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

在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中,言词证据属于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的证据类型。当事人在特定时期、特定场合,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做出对自身不利的虚假陈述,一旦时间和环境发生改变,当事人的思想也会发生巨大变化,从而就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乃至完全相反的陈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翻供”。

 

 

 

 

 

 

 

什么是“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不论是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抑或是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标准,都需要“证据确实、充分”。

 

《刑诉法》将证据定义为“材料”,并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就是说“材料”只有经过“查证”并“属实”之后,才能成为“证据”。

 

实践中受制于各种原因,很多案件能收集到的实物证据较少,因此言词证据便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个别情况下可以通过言词证据否定物证和书证,也正因为如此,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的时候往往只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忽略了物证和书证的调取,甚至在很多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或围绕言词证据建立整个案件的证据构造,给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刑诉法》第五十九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刑诉法》第五十六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近些年来,随着程序制度的不断完善,实践中侦查人员调查取证更加规范文明,但仍然不能杜绝以较为隐蔽的方式变相逼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如采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精神折磨等方法。

 

在上述情形下,被告人的身体并无明显的伤痕,当其提出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申请时,难以提供明确的证据材料,只能提供相关的线索。针对这种现实情况,《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中所规定的“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表明法律对证据的合法性设定了较高的证明标准。

 

言词评估和品性评估技术

 

对于言词证据的可信度评估,简称“言词评估”,是人证评估的起点。

 

耳熟能详的言词评估就是“测谎”。

从测谎到欺骗检验,再到心理测试,其间理论、原理、方法等几经调整改变,但是其主线一直未变,那就是对言词可信度的追究。可又往往落入物证检验的窠臼,即无论是标准、还是过程,甚至结果,都以物证检验为参照,所以导致言词评估的历史远比物证检验要长久,但是在“证据证明力”层面却不尽人意。

 

2013年,一份心理测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刑事审理中被作为庭审证据,从而首开国内心理测试(又被称为“多道仪测试”)鉴定意见成为刑事审判法庭证据之先河。该鉴定意见之所以能被刑庭采信,主要原因就在于其证据证明力是通过贝叶斯推理的科学方式予以“证实”,进而在逻辑实证的性质上达到了可以与DNA的鉴定意见相比肩的程度。

 

而为该鉴定意见提供证据证明力的量化基本算法,正是由陈云林教授首先提出并完成的。这也为在传统测谎技术(多道仪又被称为“测谎仪”)的基础上生成品性评估技术奠定了基础。

 

品性评估,指的是对个体坦诚度及其岗(职)位适配度的评估。此技术不仅完善了犯罪调查对于言词证据的可信度评估标准,而且还产生了相应的技术延伸和应用拓展,实现在特定范围、针对特定目标和特定对象的外在行为和内心世界的“技防”加“心防”的双效合一评估,既可用于确认“罪犯”,又可用来保护无辜,还可用来“自证清白”。目前已经在新兵入伍、重点岗位入职等事项中发挥出独特的作用。

 

法律依据是最后一道保障,但如果能对言词证据的可信度有更准确的把握和判断,那么对于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将大有裨益。除此之外,或许你正在为欲证某人的“德性”无计可施,或许你还为自己的不白之冤百口莫辩,更也许你还在为“伯乐”难遇而唇干舌燥;你的言词之可信不得证明,你的才华之横溢无人赏识,言词品性评估,或为你推开一扇窗,打开一道门,掀翻一堵墙,证人证己,鹰飞鱼跃,正在成为你职业生涯中的一个最好遇见。

 


“鉴识心理”由迪安诊断集团之鉴定板块精心打造,立足于品性心理和健康心理领域,为社会大众提供集心理评估(测谎)、心理技能培训、心理健康辅导于一身的综合性服务,以“铸就信念、与爱同行”为基本理念,通过“立品、专注、具身”的个性化模式,致力于成为“中国品性心理服务的缔造者、提供者和引领者”。

 

2016年,迪安诊断集团根据多元化战略发展需要,成立了司法鉴定事业部和浙江迪安鉴定科学研究院,2017年在研究院内设立迪安心理评估基地——国内首家专业测谎培训基地,2020年成立测谎与诈病识别中心。目前已培养了近百名通过系统培训和专业能力考试并取得证书的品性评估师,涵盖公安、检察等各行各业实战经验丰富、理论基础扎实、勇于探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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